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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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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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肇事者不明,代理原告90%的火灾损失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2-03-27 作者:1648310400 浏览:3685
春节期间一间仓库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库房内可燃物所致,众多商户的库存货物烧损殆尽,但何种火源,何人施放均未能查明,现场已被清理破坏,原告的财产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答案是肯定的。这起火灾引发的系列民事案件中,原告胜诉,90%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在此,我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将办案点滴分享给大家。

“破五”火烧仓库
2017年2月1日,是农历正月初五,俗称“破五”,在北方这一天要接财神,吃饺子,放鞭炮。可是这天凌晨,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市场的仓库发生火灾,货物烧损殆尽。商户们接到消息,心痛不已。

当地消防机构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外来火源引燃库房内可燃物所致,但可排除人为放火的原因。外来火源的肇事者始终没有找到。

六家商户委托我代理民事索赔。通过与受灾商户交流,我告诉他们这起案件有两个主要难点,一是肇事者不明,确定责任难;二是现场被破坏,确定财产损失数额难。商户们态度很明确,表示他们清楚案件难度很大,所以才慕名找到曹刚律师。态度诚恳到让我没法推辞。

办案以证据为王
不打无准备之战。接受委托后,我立即组织开展证据的调查收集,紧要的是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调取火灾案卷,同时安排助理去现场取证,收集委托人仓储货物的各种单证票据合同。经过对证据的研究分析,案件事实取得突破:

一是仓库北侧邻松江路高架桥,屋顶有一直径约40至50厘米孔洞。
二是仓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在火灾前被市场主办方断电。
三是原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友谊仓储分公司与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有约定,对仓库防火工作分工负责。
四是六位委托人在火灾调查阶段已经分别向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找准法律依据
我研究《消防法》二十余年,对于办理火灾案件,始终认为要以消防法和配套法规、技术规范为主要办案依据。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我根据消防法对消防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职责的规定,对案件主体、行为、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

首先,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和原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友谊仓储分公司均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按照消防法规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对于承租库房的商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中,仓库夜间的治安保卫由大商仓储分公司负责,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应由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仓库归大商公司所有,灯饰市场管理。屋顶破洞证明租赁物失修,形成的安全风险与外来火源进入库房具有高度关联可能,未能保证租赁物符合租赁用途与火灾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大商公司和灯饰市场将消防电源关闭,致使消防设施不能运行属于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该违法行为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扩大具有因果关系。

思路理清后,根据收集证据和法律规定,我作为六家商户的代理人,将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原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友谊仓储分公司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

过程虽长实则精彩
被告方面的抗辩观概括为两点,一是主要责任应由另一方被告和外来火源具体肇事者承担,二是由于鉴定机构退鉴,原告的财产损失未能进行评估鉴定,被告因此提出财产损失的证据不充分。

一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承担30%赔偿责任。另外10%的损失原告可以待外来火源查明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和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以省法院再审裁判理由为例:
财产损失数额。原告财产损失虽未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也无法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但火灾损失客观存在,原审法院结合消防机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与进货单、销货单、运单等相关证据,且参照灯饰经营的行业特点、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责任及比例。根据被告双方约定,大商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友谊市场作为场地承租方,对案涉灯具市场的消防安全均负有管理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火灾事故相关各方的权责,酌定大商公司对本案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友谊市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外来火源。对于案涉火灾的起因,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市场起火原因系外来火源(可排除人为放火)引燃库房内可燃物所致。在消防部门、案涉当事人均无法查明案涉火灾具体肇事者的情况下,原判决依火灾发生后,案涉当事人对火势蔓延所负责任,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结语
自2017年5月始,本案历经一审判决胜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胜诉,二审维持,至2021年5月,省高院驳回对方再审申请,恰好四年。四年里,我代理的这六起案件,除了收集证据外,各审理阶段的起诉状、答辩书、代理词以及举证质证意见等诉讼文书,都由我亲自起草,总字数超过20万字。

耕耘必有收获,当事人信任与感激是对律师最好褒奖,每每想起,内心都不由自主泛起涟漪。

禁足居家,有时间把以往的案件整理分享给大家。大家如果对详细过程感兴趣的话,可上网浏览裁判文书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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