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亚戈诉玉树藏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案,作出(2015)青行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 2011年11月24日晚,位于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结古镇琼龙路的温州百货批发市场商铺起火。玉树州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根据现场的特殊情况,为了防止火势的蔓延,决定开辟防火隔离带,采用大型挖掘机拆除了火势蔓延方向的2间商铺板房(其腹中涉及亚戈的商铺 板房),开辟了防火隔离带。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队属于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授予公安消防队消防灭火的行政职责,公安消防灭火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玉树州消防支队在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后,赶赴火灾现场灭火,为防止火势蔓延, 开辟防火隔离带,所采取的破拆行为是依法履职,其消防灭火行为合法。亚戈提出开辟防火隔离带措施不当,造成其经济损失达480万元左右,依法应当赔偿损失的诉求。玉树州消防支队提出的火灾扑救不是行政行为,公安消防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灭火救援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辩解。经查,公安消防队属于国家机关,公安消防灭火属于履行职责,在灭火中采取有关破拆行为是针对特定相对人所采取的具体强制措施,符合行 行为的特征,故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玉树州消防支队在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后,赶赴火灾现场灭火,为防止火势蔓延, 开辟防火隔离带,所采取的破拆行为是依法履职,其消防灭火行为合法。玉树州消防支队开辟消防隔离带的破拆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亚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且未能提供经济损失数额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亚戈的诉讼请求。
亚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玉树州消防支队的破拆行为合法,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玉树州消防支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亚戈的赔偿 请求法无据,不应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