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民警前往好又快网吧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好又快网吧公司系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民警遂传唤该网吧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进行调查。经调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对梁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其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梁某某当场表示需要组织听证,并记录告知笔录中。2015年11月21日,番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番公(消)行罚决字【2015】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10月22日,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好又快网吧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好又快网吧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于2016年1月24日送达好又快网吧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好又快网吧公司不服,起诉至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番禺公安消防大队在对好又快网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该公司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好又快网吧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当场表示需要组织听证,并记录告知笔录中,但番禺公安消防大队并未组织听证而迳行作出番公(消)行罚决字【2015】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好又快网吧公司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另,番禺公安消防大队在2015年11月21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迟至2016年1月24日才向好又快网吧公司送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期限。好又快网吧公司主张番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行政处罚未依法组织听证且超过法定期限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此,番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番公(消)行罚决字【2015】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撤销。
2017年1月17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番公(消)行罚决字【2015】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