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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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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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处罚,法院说无职权依据
发布时间:2017-03-23 作者:1490198400 浏览:2242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赋予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两项消防管理职能。执法实践中,公安派出所作为第三级消防管理主体,在维护消防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公安派出所仅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部分地区公安机关从内部职能分工调整的角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公安派出所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但始终存在合法性的争议,日前公布的一份行政判决,使得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遭遇法律瓶颈。

    2016年3月30日9时许,杜某某在村内垃圾池内焚烧,焚烧后火源未完全扑灭。次日凌晨2时许,夏某家柴垛起火。约三十分钟左右,相距几十米远的李某家大棚也燃起大火,造成整栋大棚及棚内经济作物被烧毁。后经喀左县价格认定局作价为58093元。喀左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垃圾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被告喀左县公安局官大海派出所据此及其它证据材料认定杜某某为造成火灾的违法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杜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杜某某不服,以被告喀左县公安局官大海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为主要理由,向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时请求对被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所履行的法定职责。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各职能机构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及公安部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均规定因火灾而实施的行政处罚(除行政拘留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本案被告官大海派出所不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提供的职权依据是辽宁省公安厅辽公通(2012)295号文件。经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未授权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行政处罚职权另行作出具体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在未取得法定授权的情况下作出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违反职权法定原则,不能作为被告的职权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同时,被告应按程序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2016年7月30日,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喀左县公安局官大海派出所2016年5月24日对原告杜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实行武警现役体制的消防机构,同样身为公安机关内部机构,但是依据《消防法》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法意义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只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本身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委托组织条件,依法消防机构也不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缺乏上位法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缺乏法定职权依据判决,是令人信服的。 考虑到第三级消防管理的现实需要,建议有关方面可以寻求在法律、地方性法规修改过程中,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处罚、也包括消防审批的职权依据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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