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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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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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高层建筑火灾认定结论复核案由本团队律师代理
发布时间:2017-08-22 作者:1503331200 浏览:1178
    2017年5月26日,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55号的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此次火灾未虽造成人员伤亡,但高层建筑外立面,一家单位、数十户居民住宅和三辆轿车不同程度烧损。2017年6月21日,沈阳市沈河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该起火灾起于某单位一楼仓库内,起火原因可排除楼上掉落火源,不排除电气故障和遗留火种的可能性。以上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

    单位对上述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服,委托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部代理此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核,要求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的主要观点包括:

    ​一、超越法定职权,不具有合法性。
    该起火灾涉及居民近60户,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辽宁省消防局负责组织调查。原认定机构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违法。

    二、起火部位认定错误。
   《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起于“一楼仓房内”没有事实根据,起火部位应当位于铁皮顶上方。具体理由如下: 火灾现场痕迹显示:垂直方向看:火灾呈向上燃烧、蔓延趋势,符合外墙保温材料燃烧特征;水平方向看:仓房内物品的受热面和燃烧痕迹均符合上方掉落燃烧物的特征,其中仓房内存放的瓷砖等均为难燃物品,中部偏西位置两摞报纸,大部分完好,没有燃烧,不具备在水平方向引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可能。 视频资料显示,5点13分左右,1号楼4-5楼高处已有黑烟,此时路经一楼仓房的送餐员汤某,仓房外值班的门卫李某均未发现火焰、烟气、燃烧气味。视频显示4-5层出现明显火焰时,火焰、烟气、燃烧气味也没有进入一楼。 仓房上方设有防止上方掉落物品的封闭铁皮顶,距南侧有0.5米空隙,现场可见皮顶上有掉落的可燃杂物。

    三、起火原因认定错误。
    一楼仓房不存在足以引燃起火物外墙保温材料的引火源。仓房内没有任何电源、火源,上方有铁皮棚顶,没有阳光,终年潮湿,没有起火、持续燃烧进而引燃建筑物外立面的可能。 一楼仓房存放物品均为无用杂物,平时亦少人进出。原认定机构没有人员进出、停留的证据。仓房外部外墙空调外挂机没有通电,处于不带电状态。其他部位电源线无任何电热熔痕,受损电气设备均为火灾蔓延后过火。因此,足以排除电气故障和遗留火源的可能性。 不能排除楼上掉落火源,引燃仓房铁皮顶上杂物,进而引燃外墙保温材料燃烧致灾的可能。平日里铁皮顶常有楼上掉落的大量杂物,多为衣物、垃圾等可燃物,原认定排除楼上掉落火源缺乏事实根据。

   四、原认定结论缺少没有证据。
    火灾调查过程中没有提取痕迹物证,没有检验鉴定结论。原认定机构在正式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前,只是将火灾认定结论一字不差的打印在纸上,交给当事人签收。没有说明拟认定的火灾原因及认定依据,更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一律没有公开。 五、复核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在原认定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并予以指导,应当在火灾复核时主动回避。 日前,复核机构已经受理复核申请,尚未作出复核结论。期望复核结论会对诸多异议做出合理解释。

​ 网易新闻报道:沈阳双鑫家园高层发生火灾 从4楼烧至楼顶 http://liaoning.news.163.com/17/0527/07/CLE49M2G04228EE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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