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是第27个消防安全宣传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但字里行间,《办法》却透露出公安消防部队改革的讯息: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2011〕46号)中提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而《办法》改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称谓变化,透露出公安消防部队改革要按““警是警”的原则,改变目前的武警现役体制,实行公安内部编制。
二、《消防法》第四条提到,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而《办法》第三条改变为,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职能变化,透露出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民是民”的原则,不再具有执法主体的相对独立性,纳入公安整体工作之中。
另外,《办法》中没有与《消防法》那样,将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执法主体单独列出来,同样预示着上述可能。
三、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工作,没有提及消防备案和抽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和使用前许可,以及消防产品监管等内容。 或许,上述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能将发生取消、移交等变化。
当然,以上仅仅个人出于对消防工作的热爱和关注,做得粗浅分析,准确与否,将来改革方案出台后自会得到验证。阅后聊做谈资便可,切不可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