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条例》除了规定主动公开之外,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何谓政府信息,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属于行政机关。按照“军是军,警是警”的思路,其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不再实行武警现役编制,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
根据《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规定。以及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是履行法定职责。 按照《消防法》第四十五条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亦负有“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的职责。
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在履行灭火救援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性质上属于政府信息。至于将履行职责行为界定为行政管理或者国家救助,对政府信息的性质没有任何影响。 因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提出获取履行灭火救援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信息的申请,是有法可依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应当依法提供。
另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依法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坊间热议的杭州蓝色钱江6.22火灾,公众对公安消防队火灾扑救是否得力的质疑声很大,各种真假难辨或者不完整的信息盛传,已经达到影响公安消防队形象,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但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没能及时主动予以澄清公众普遍质疑的热点问题,又没有尽早答复被害人亲属的信息公开申请,因而引发更大质疑声,确实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