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当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曹刚律师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与草案第一次审议稿比较,做了七处比较大的修改:
一、将条例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二、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明确了授予对象。
三、第三条修改为: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进一步突出消防救援衔的激励功能,明确消防救援衔是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的依据。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规定了授予消防救援衔时除考虑学历学位因素外,还增加了一线管理指挥经历、德才表现、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
五、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增加了遵纪守法等基本要求。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既符合消防救援人员实行衔级和职务等级合并设置,一职一衔的设置原则,又有利于调动广大消防救援人员的积极性。
七、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对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不得佩带消防救援衔标志的内容,附则中规定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消防救援衔标志如何佩带的问题,可在该办法中解决。
此外,还作了一些简单文字修改。对于一些常委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不科学,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指挥干部的衔级名称基本相同、容易混淆,不利于统一指挥,建议修改的建议,没有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