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开发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公布之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有关负责人还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研读这份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部司负责人解答之后,曹刚律师结合《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作以下解读分析: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是否适用公务员法?
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结合《消防救援衔条例》第六条,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的规定,作为总监、指挥长和指挥员的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属公务员法调整范围。但是,消防员实施消防救援是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消防员是否属于行政执法类职位,尚无明确规定和权威解释。 不过,《公务员法》另外还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是否可以依此条文授权和《消防救援衔条例》相关规定,确定消防员具有公务员身份,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不适用劳动法。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由公安消防部队转制后,仍然按纪律部队的标准来建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不是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者。“招录”不是“招聘”。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入职培训等程序组织实施,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过程,因此,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完全不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消防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办法》明确,新录用消防员须填写《献身消防救援事业志愿书》。新录用消防员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接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5年(含入职培训期)内不得提前离职。接收协议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不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因此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按照《框架方案》,消防救援人员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地方政府为入职2年以内的消防员家庭发放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连续工作后安排补休轮休,不实行给付加班工资的制度。
不适用劳动法,双方一旦出现类似劳动争议的纠纷,现有的仲裁和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是无法提供解决渠道的,未来有必要建立配套的纠纷调处特别机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队伍将实行特别的管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国家高度重视,明确消防队伍转制后保持原有待遇不降低。先后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和《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还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表彰奖励制度。据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正在会同相关部委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待遇保障、表彰奖励和优抚优待等具体政策。消防员工作满12年的,由政府安排工作,也有机会逐级晋升到消防长,满足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现实表现优秀的还可以考学,选送到消防院校培养后提拔为指挥员;即使中途退出,达不到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也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助。国家给予了很多特殊关怀,职业发展前景良好。
虽然,《办法》并不适用专职消防队招聘队员,但是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成熟的法律实施机制,专职消防队消防队员的劳动者权益,会得到充分保障的。
律师、法官、仲裁等法律职业人士,在面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相关法律问题时,同样亦需要根据未来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方可作出准确理解与判断。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辽宁省第八届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