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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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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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批将改为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19-06-23 作者:1561219200 浏览:1930
今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强调,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消防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构建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会后,具体改革措施逐步落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住建部门,移交工作已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展开,将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据悉,另一项消防审批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将大为简化,将由原来的行政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具体包括:

消防部门公布标准
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在线当面提交承诺 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

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
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实行严格事后监管 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违规严厉处罚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一款三项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消防法》现行规定
《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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