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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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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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响应,诉讼时效和程序可中止
发布时间:2020-01-25 作者:1579881600 浏览:2559

1月22日,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应急响应。

123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公告:自202012310时起,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

日,广东省、浙江省相继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最关键的是控制人员流动。预计各地可能会采取限制人员流动相应措施。有网友预估扑灭疫情可能需要不短的时间。

短期内控制疫情尚难预料,对各行各业一定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各类诉讼、复议、仲裁案件的审理,势必会面对诸如是否案件公开审理、诉讼时效超期、审理程序如期等问题,曹刚律师提示,法官、律师要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只适用于现行有关时效中止和审理、执行程序中止的规定,至于有关法律事实、后果仍不受影响

二是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不能正常进行,必须是由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引起,因其他事由引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能使用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作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审理,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也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止。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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