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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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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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级别与消防救援衔级
发布时间:2020-03-15 作者:1584201600 浏览:4363
3月13日,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公布《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后,便有来自消防救援队伍的粉丝向曹刚律师咨询有关新规的内容。为此,曹刚律师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规定,重点谈谈公务员级别与消防救援衔级。

基本概念
公务员职务是指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等十级。

公务员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等十二级。

公务员级别,以及与领导职务职级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级别”就是公务员级别。按照《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规定了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虽然没有规定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但是第六条规定,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有关规定”应当是《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消防救援衔是称号和标志
按照《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消防救援人员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依此制定的《消防救援衔条例》规定,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其中,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十一级:(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八级:(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消防救援衔级不是公务员等级,与公务员职务、职级也没有对应关系。
消防救援衔与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和级别没有直接联系。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初衷是严格遵循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确保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两支队伍顺利转制。通过与部队原有职务衔级的有序对接,保留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提升职业荣誉感,确保消防救援队伍战斗力。因此,消防救援衔级设置、编制、管理和审批等方面,总体仍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原有模式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在《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规定和长期管理实践中,缺少可借鉴的成熟做法和经验,需要稳步探索和实践。这也是暂不明确队伍行政级别,根据队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务职级序列和消防救援衔级配备相应干部,在3年试行磨合期内(2018年8月22日起算),根据磨合情况及时规范领导职数配备等问题的缘由所在。

曹刚律师认为,试行磨合期结束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的同时,领导职务、职级和级别按照《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规定执行,应是大势所趋。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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