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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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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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家中电动车充电失火致死,法院判决属工伤
发布时间:2020-06-20 作者:1592582400 浏览:2153
2018年8月8日6点45分许,美团骑手高某某在家中给电动车充电的过程中,因电池故障导致火灾,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6月5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员工高某某所在上海万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相继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行终545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高某某作为为美团互联网公司提供送餐快递服务的送餐员,日常使用的工作工具为电动车。故其在正式工作开始之前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应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其次,基于生活常识,电动车充电需要延续一定时间,高振华为电动车充电时间延续至事发当日早上6时45分许,并未超出“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范围。第三,由于送餐员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工作场所的认定与其他企业存在显著差异,高某某事发时正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故事发地点,即高某某的居住地,应视为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综上,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门头沟人社局对其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北京市人社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二审法院亦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万古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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