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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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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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救援迟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1-04-10 作者:1617984000 浏览:1222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石某某因与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管及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在公安消防队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后,终审判决明确,火灾扑救行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973日早晨,原告石某某发现位于禹城市湖滨花园小区的自家车库失火,随报火警。被告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提供灭火救援出动命令显示报警时间是20197363640秒,灭火救援出动命令下达时间是20197363917秒,出车时间为20197364002秒。被告的出车记录仪视频显示首辆消防车车尾离开车库时间是20197364440秒,20197364858秒到火灾现场,途中行驶了4分钟18秒。消防人员到场扑灭火灾消防车753分现场另查明,被告2020424“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更名为“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迟延救援违法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2018321日,中央决定公安消防部队改制。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本案事故发生时,禹城市应急管理局已成立,虽然被告在此期间仍适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但并不影响被告行为的行政性及其作为本案的适格主体。故被告认为其灭火是消防队的执勤战斗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的答辩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尽管二审法院认为,因受距离、交通、路况、车辆状况等复杂因素影响,《消防法》仅对消防队赶赴火灾现场作了原则性规定,且现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没有,也不可能对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上诉人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并未否定针对灭火救援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律师点评】按照《消防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按照《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灭火救援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应国家法治化建设总体规划,提高保障民生的能力水平,是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发挥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的迫切任务。灭火救援行为无论是否接受司法审查的检验,加快建立灭火救援成败评价标准,弥补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窘境,最终经受得起人民群众的考验,是消防事业良性发展的正确道路。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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