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曹刚律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查看更多
15504008705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号码:024-31502119
电子邮箱:caolawyer@sina.com
微信公众号:ChinaFireLawyer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热点资讯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热点资讯
住建部明确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16 作者:1626364800 浏览:2000

为便于理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1号令),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咨询事项做出回复,曹刚律师归纳整理如下:

【官方答复】对于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6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政策回顾】2015812日,原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其中,第一项措施便是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特别提示】曹刚律师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述答复,明确《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中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的措施已不再适用。提示建设单位要适应变化,对于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要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如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75。网站http://www.caolawyer.com/。预约电话13066773119/02431211523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热点资讯               解决方案               专家介绍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曹刚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024-31502119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7006514号-1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定制网站]
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