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刊登于《时代商报》2013年8月23日A4版。
大数据时代,海量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与现实社会一样,虚拟空间也是真实与谎言并存。在网络上造谣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当前人们热依的话题。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 在互联网造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分为三种:
民事责任,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或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1款1项,第42条1款2项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涉及三个罪名,一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即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1条2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侮辱罪,三是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246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同时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的告诉才处理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互联网上造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对于构成侮辱和诽谤犯罪的,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告诉,追究造谣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谣言止于真相,面对谣言要及时公布真相消除危害,决不能对谣言传播听之任之。
根据现行法律,在互联网上造谣,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和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混乱的。在互联网上造谣的行为,显然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特征。另外,互联网作为虚拟空间,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本律师认为: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以外,任何执法机关均无权对刑法罪名做任意解释,更无权扩大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