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发生火灾,如果因灭火器质量不合格,未能起到扑灭火焰控制火势的正常作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结合案例谈赔偿责任和范围的问题。
某日上午9时30份,原告谢某发现三楼房间靠窗口放棉花胎处有黑烟冒出,谢某当即拿下房间内的灭火器,拔出销子,按下把手,但灭火器无压力喷不出灭火剂。谢某马上冲上四楼拿下灭火器准备救火,但同样是坏的。此刻,因门窗开启形成空气对流,火势变得猛烈并迅速蔓延,谢某难以控制。最终,虽经接到报警赶来的消防队扑灭了火灾,但整个房间的财产被烧毁。当地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外来火源引起火灾。
经调查,在火灾发生前两年,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曾出具检验报告,对**公司生产的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做出合格的判定。火灾发生前9个月,被告占某出售**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给社区,社区将灭火器分配到社区居民家中,其中包括本案原告家。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大队在起火建筑的走廊检查2具手提式灭火器,显示压力表无压力,现场判断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在保质期内,灭火器应当能够正常使用。因被告占某销售的灭火器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导致火灾中未起到灭火作用,从而起到减少谢某损失的效果,占某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虽谢某未举证证明具体可以减少损失的范围,但该损失客观存在,法院酌情认定若灭火器正常使用可减少的损失为1500元,判决由被告占某承担。
曹刚律师提炼重点:关于赔偿责任,灭火器质量不合格导致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应为与灭火器应起灭火作用而减少的损失,但不是全部损失,本案赔偿额是起诉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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