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曹刚律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查看更多
15504008705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号码:024-31502119
电子邮箱:caolawyer@sina.com
微信公众号:ChinaFireLawyer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热点资讯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热点资讯
灭火器质量不合格,承担火灾损失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08 作者:1633622400 浏览:1120

发生火灾,如果因灭火器质量不合格,未能起到扑灭火焰控制火势的正常作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结合案例谈赔偿责任和范围的问题。

某日上午930份,原告谢某发现三楼房间靠窗口放棉花胎处有黑烟冒出,谢某当即拿下房间内的灭火器,拔出销子,按下把手,但灭火器无压力喷不出灭火剂。谢某马上冲上四楼拿下灭火器准备救火,但同样是坏的。此刻,因门窗开启形成空气对流,火势变得猛烈并迅速蔓延,谢某难以控制。最终,虽经接到报警赶来的消防队扑灭了火灾,但整个房间的财产被烧毁。当地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外来火源引起火灾。

经调查,在火灾发生前两年,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曾出具检验报告,对**公司生产的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做出合格的判定。火灾发生前9个月,被告占某出售**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给社区,社区将灭火器分配到社区居民家中,其中包括本案原告家。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大队在起火建筑的走廊检查2具手提式灭火器,显示压力表无压力,现场判断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在保质期内,灭火器应当能够正常使用。被告占某销售的灭火器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导致火灾中未起到灭火作用从而起到减少谢某损失的效果,占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虽谢未举证证明具体可以减少损失的范围,但该损失客观存在,法院酌情认定若灭火器正常使用可减少的损失为1500,判决由被告占某承担。

曹刚律师提炼重点:关于赔偿责任,灭火器质量不合格导致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应为与灭火器应起灭火作用而减少的损失,但不是全部损失,本案赔偿额是起诉金额的15%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热点资讯               解决方案               专家介绍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曹刚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024-31502119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7006514号-1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定制网站]
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