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11月12日,安徽亳州消防员陈建军为营救跳楼轻生女子不幸壮烈牺牲,年仅24岁。英雄的事迹感动了全社会,在人们对英雄表达无比敬意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轻生与救援的法律思考。
五年前,河北省石家庄市出现一起轻生女子状告消防队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裁判结果对处理相关事宜提供了参考。
事件是这样的,2016年1月25日上午,原告张某打碎四楼住宅窗玻璃,跨越窗户坐在户外的空调之上,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当地消防支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立即即派警力,出动一辆抢险救援车、一部云梯车前往救援。消防队到达现场,原告正处在4楼空调外机处,且入户门反锁。当消防队组织破拆小组携带破拆器械上楼时,原告坠楼。消防队员随即协助医护人员将原告抬上120急救车。救援行动完毕。原告经医院诊断:急性肺损伤、失血性休克、多处骨折、右侧气胸(少量)、右侧创伤性湿肺、胸腔腹腔积液、肺部感染等。当年9月,原告以遇险后未得到及时有效的营救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消防队对原告的救援行动违法,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等。
被告消防队表示不理解,认为原告坠楼系自身行为所致,救援行动符合规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消防队的救援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原告张某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我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实施的救援行为带有国家救助性质,不是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故原告要求确认告救援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以上观点,是我在2016年4月承办原告张*香诉被告北京市**区公安消防支队不履行火灾救人法定职责案时提出的。观点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采纳后,逐渐为各地法院和律师同行接受,成为审理此类案件普遍采用的规则。
虽然目前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不再实行现役体制,但如果在履行灭火救援职责中遇到类似情况,上述规则仍在适用。例外的是,由政府或者企业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尚不适用。
注:可至裁判文书网查阅(2016)京0113行初130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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