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日前,我发表了题为《轻生女子状告消防队救援不力的官司,法院是这样判的》文章,提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文末特别提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出现争议不适用上述规则。今天给大家讲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未按调动指令出动扑救火灾,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的真实案例。
金镇(注;化名)距县城65公里,半山地半丘陵地形,平均海拔600米左右,最高处海拔1478米。位于县城的公安消防队赶到金镇要将近两个小时。2011年7月,县政府决定在金镇成立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派出所领导,森林公安派出所协助领导。编制纳入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级别为正股级,设队长1名,副队长兼指导员1名,10名队员。1辆消防车。经费、车辆、装备和站房由县政府、林业和乡镇共同承担。2015年12月20日,县政府决定金镇专职消防队,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指导员,乡镇安监站站长兼任队长。但尚未等到县公安局移交便发生了火灾。
2016年1月29日1时16分许,金镇某鞋城发生火灾。1时20分许,县公安消防大队值班室、金镇政府值班室分别接到火灾报警。
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遣13名消防员和2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救火。同时下达指令调动金镇专职消防队赶往现场救火。可是,金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未到现场施救。
金镇政府接到报警后,迅即组织派出所、城管、医院及机关干部职工赶赴火灾现场扑救。但因火势凶猛,难以控制,现场又没有消防水车灭火,大火蔓延至周边群众住房。
情急之下,金镇政府向邻县求助。大火最终在相继赶到现场的邻县水车镇义务消防队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合力下被扑灭,但却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群众财产受损。
原告陈某的房屋距离当时的金镇专职消防队驻地约一千米左右,因在大火中受伤,遭受经济损失335168.2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金镇政府、某县公安局、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县公安局领导下的金镇专职消防队,在某县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作出新的部署之后,既未将该项工作及时移交,又不能及时、全面发挥金镇专职消防队的火灾救援作用,行为违法。该违法行为是造成火灾未得到及时、有效扑救,从而造成原告损失的次要原因,应当酌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被告在火灾救援过程中无违法之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1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某县公安局在原告陈某家火灾事故扑救中行为违法;二、由被告某县公安局赔偿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60000元,此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机构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本案,尚在公安机关领导下政府专职消防队未按照消防机构指令出动扑救火灾,给群众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受害人有依据《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作者推荐
曹刚律师,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执业证号1210120********75。网站http://www.caolawyer.com。预约电话:13066773119 ,024-31211523。办公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上一篇】我国首个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