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生命和财产主要灾害之一。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发展,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增大,火灾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因火灾引发的各类案件也随之增加,涉及的法律关系愈加复杂。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律师应该抓住有利契机,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实现提前介入,抢得拓展法律服务的先机。
长期以来,由于专业性强,学科偏,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一直蒙着神秘的面纱,很少为外人所知。除了在少数情况下,律师可以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以外,通常都是向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内容往往也仅限于参与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刑事案件和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也有的律师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来帮助那些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但新《消防法》第51条3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的规定,使得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诉的争论最终有了结果。但这些都是发生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已经作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的阶段。最好的介入时机还是在事中。经过一系列的改革,现在律师完全有可能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介入,提前发挥作用。
实际上,无论是《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还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都没有禁止律师介入火灾事故调查,新建立的理由说明制度,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原因结论作出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认定的依据和事实理由,为律师介入并发挥作用提供切入点。其实,火灾事故调查与其他行政案件一样,都是以收集和审查证据为主要内容的执法行为,的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律师职业特点,律师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完全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根据现行消防法规,律师可以在以下五个方面发挥作用:
1、协助财产损失申报。虽然《消防法》第51条1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统计火灾损失,不再进行核定。火灾损失大小直接关系等火灾等级,不同的火灾等级又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更涉及到今后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诉讼请求。火灾损失的计算有一整套规范性文件,律师依据这些规定帮助当事人如实准确地申报财产损失,不但可以维护财产权益,还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2、协助当事人提出质疑。《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1条和《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起火原因认定前,应当向火灾当事人说明开展火灾调查的方法,拟作出的认定结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有异议的,火灾调查人员应当解释。当事人提出与火灾调查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调查。在这个阶段,律师在向当事人尽可能多地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火灾事故调查的方法、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火险现场状况、火灾原因定性、案件事实、如何处理等提出法律意见。
3、审查证据资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律师可以对获取的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进行审查判断,及时发现证据可能存在问题的证据,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协助当事人申请复核。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有异议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申请复核。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复核机关应当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协助当事人检举控告。律师还应该注意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过程,一旦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应该及时办案机构和委托人提出,协助委托人提出检举控告。。
可以预见,随着消防部门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工作作风的进一步开放,律师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的广度和深度将不断扩大。新《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修改完善,已经为律师拓展服务范围带来了机遇,今后能否抢占先机,敏锐的观察力和高效的执行力将成为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