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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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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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娜号邮轮事件的那点事儿
发布时间:2015-05-29 作者:1432828800 浏览:1779

  此文2013年9月17日刊登于《时代商报》A3版

  中国邮轮"海娜号"被韩国济州法院扣押,2300余名乘客和船员滞留,出人意料的是,事件起因竟是两家中国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起事件,本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读:

  中国游客的权益如何保障。不论是债权人沙钢船务与债务人海航集团之间法律纠纷起因、性质,都不应该至上千名游客利益于不顾。游客与旅行社及海娜号邮轮方面之间是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由于邮轮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理所应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顾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和邮轮方面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继续履行等。如果经韩国法院审理出现了沙钢集团败诉的结果,说明扣船的保全申请错误,邮轮方面是可以要求沙钢集团承担这部分损失的。

  两家中国企业眼里只有钱没有游客。从涉案企业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此案是由于海航集团不履行英国高等法院的裁决,拒绝向沙钢船务履行高达7000万美元的债务,迫使沙钢集团在全球范围寻求扣押海航集团资产船舶,由此看来,沙钢船务维护自身权益确有正当理由。而海航集团明知此前沙钢船务已在国外成功扣押2艘海航集团船只,仍然不愿放弃国外旅游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甘冒风险搭载游客前往韩国济州岛旅游,最终导致船只被扣,上千名游客滞留的严重事件发生。抛开法律纠纷不论,事件的起因实质就是两家中国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或者收益,忽视游客合法权益,丢自己的脸伤国人的心。

  韩国法院是否有权扣押中国邮轮。1999年3月在日内瓦签署的《国际扣船公约》列举了22项海事请求事由,根据《公约》第2条、第3条,任何一国的当事人提起海事请求,只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船只驶往国当地法院有权对前述船只实施扣押。韩国加入了该《公约》,因此,虽然存在法律纠纷的双方外国企业,韩国法院仍然有权扣押"海娜号"邮轮。

  为什么这起案件不能在国内解决?涉案双方都是中国企业,中国法律、中国法院与诉讼双方具有最紧密联系,清理上讲由中国法院管辖最为适宜,但涉案双方却跑到国外去打官司,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这个海运大国的悲哀。1992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中国至今没有加入《国际扣船公约》,除了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之外,法律程序不完善和相关制度的空白,也许是双方没有选择中国法院的原因之一。据沙钢船务方面所述,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集团资产,是因为海航拒不执行英国高等法院已多次判决明确的其担保责任,在国内对其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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