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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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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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救援被诉营救不力,死者家属索赔百万
发布时间:2015-05-29 作者:1432828800 浏览:2311
  2014年12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状告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件。

  2013年8月7日15时许,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属常平消防中队接到东莞市119消防指挥中心调度命令,称位于本市常平镇某某村某某花园有人意图跳楼,要求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现场,为此,常平消防中队立即出动抢险救援车赶赴现场。当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人员赶赴现场时,发现一名男子(即应某某)蹲坐在该花园某某苑26栋5楼504号房窗外的水泥板上。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见状,认为该男子可能想轻生,立即准备救生气垫以便该男子跳下时能免于受到更大的伤害。但经现场勘察,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所携带的气垫无法打开,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立即调派黄江专职消防队增援。当黄江中队的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因现场的空间太狭窄,增援最小小尺寸气垫仍然无法进行铺设。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研究用其他方法进行营救,决定用绳索垂降的方法进行救援。为此,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其他已经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在应某某所处位置的相邻房屋对其进行劝说,但应某某此时已极度亢奋,不听从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劝说,并在5、6楼之间不停地上下攀爬,导致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无法对其进行救援,应某某最终从6楼窗台上坠落,并因伤势太重而身亡。应昌铭等五人便以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救援过程中存在营救不力为由,向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投诉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应昌铭等五人的投诉后,分别于2013年8月13日及10月19日对应昌铭等五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认为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上述救援过程中不存在违法。应昌铭等五人对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回复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上述救援过程中存在违法,并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2934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应昌铭等五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收取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应昌铭等五人负担。

  一审宣判后,应昌铭等五人不服原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本案审查对象为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应某某是否依法履行了救援职责以及应否对应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应昌铭等五人主张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不能展开救生气垫的情况下,依法应铺设其他物品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主张其在应某某坠楼事件的救援过程中,严格按照救援工作规程进行救援,不存在救援不力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应昌铭等五人以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不依法履行救援职责要求赔偿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所列举的违法侵犯受害人人身权从而应当赔偿的情形,对应昌铭等五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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