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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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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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执行任务的消防车相撞,“撞了白撞”是假的
发布时间:2023-03-04 作者:1677859200 浏览:418


在一次讲座上,听众问我对网络热播消防车在路口与出租车相撞的视频的看法。我回答,消防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消防车有通行优先权,即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消防法》均规定了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道路交通和消防救援同样事关人身、财产安全,不应当有先后大小之差别。

周末闲暇,整理了5个司法案例分享给大家,案例中既有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途中发生的,也有消防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事故时发生的。

案例1

2017年3月12日9时11分许,吐乌大高等级公路G216线647公里+344米处发生车辆火灾。接警后,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员陈某某驾驶WJ新655**号消防车赶到事发现场,将消防车辆停在事发现场对向车道超车道内实施灭火作业。9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与陈某某驾驶正在进行灭火作业的消防车相撞,造成王某某车上乘车人死亡1人,受伤5人。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及乘车人等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法规首先遵循的是以人为本价值取向,任何车辆控制人驾驶人在道路上的任何行为均须首先保障车上和车外人员生命安全,消防支队在正常作业时亦须遵循上述法律精神。尽管其在涉案现场系依法执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任务,其自身也随时面临人员、车辆遭受损害累及的危险,但在遭遇过于自信的驾驶人违章行驶情况下,车辆发生碰撞的风险会相应加大,对于王某某驾车闯入视线不明的危险区域导致人员死伤严重损害后果,也予分担一定损失为宜,鉴于消防支队执行紧急抢险任务的公益性和现场危险处置的复杂性,消防支队分担的损失比例酌定按10%确定。最终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消防支队已支付赔偿不再继续给付。

案例2

2014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消防车前往碑廓镇辛庄子村执行灭火任务,在沿34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园区一路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的原告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原告郑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肇事行为系构成事故后果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是在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因事故造成原告损害,应由被告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岚山大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消防车正前往执行灭火任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肇事行为的性质、事故责任大小和主观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岚山大队对原告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17,849元。

案例3

2021年5月18日18时35分,被告郑某某驾驶澄城县XX大队所有的陕X56***应急水罐消防车执行公务,沿澄城县XX街由南向北行至阳光小区十字路口处,与同方向左转弯张某某驾驶的陕E*****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事故责任的90%,原告张某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10%。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和交强险范围赔偿。

案例4

2019年8月22日6时47分许,被告耿某某驾驶津X*****号应急通信指挥消防车,沿北辰区迎宾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北辰道和迎宾道交口时继续向北行驶时,遇原告蒋某某骑电动车沿北辰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消防车右侧与电动车右侧发生剐蹭,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耿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另外,本案事故消防车投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中被告耿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耿某某系天津滨海高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履行职务行为。判决:原告蒋某某经济损失63026.34元,由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53026.3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

案例5

2016年11月16日11时10分左右,陈某某驾驶其二轮电动车搭载黄某某从张家界市南航富利来酒店出发经子午路驶往边贸市场,11时14分许,当车行经张家界市城区子午路与大桥路“T”型灯控交叉路口,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在其左侧车道内左转弯行驶的由简某某驾驶的WJ湘653**消防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及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简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黄某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的过错为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黄某某左转弯通过路口时,安全意识淡薄,未仔细观察路口车辆通行情况,盲目向左侧打方向行驶,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永定区消防大队驾驶员简某某的过错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左转弯驶入路口时,未仔细观察道路车辆通行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且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力。陈某某与简某某的过错相当,确定陈某某与永定区消防大队负同等责任。由于简某某驾驶的系机动车,陈某某驾驶的系非机动车,机动车的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65%赔偿责任,陈某某承担25%的责任,鉴定费由消防大队、被告陈某某和原告黄某某按比例分别负担。

看过上面的案例,我提示大家注意两个要点:

一是车辆、行人一旦与执行任务的消防车相撞,依法交警会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事故责任。法院亦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有关被消防车“撞了白撞”的任何说法都是假的。

二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这就是即便交警认定消防车一方无责,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仍会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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