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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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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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辩攻防
发布时间:2023-07-21 作者:1689868800 浏览:574

今天收到一份终审判决,这是一起原被告双方分歧明显争议激烈,耗时两年时间才审结的案件。令人欣慰的是,两级法院均支持了我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某年7月15日凌晨发生的一场民宅火灾中,唐某不幸遇难身亡。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认定起火原因为灭蚊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生产厂家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结论提出异议,提出申请复核,复核机构维持了原火灾事故认定。

灭蚊灯生产者仍不认可起火原因,坚持产品无质量缺陷,拒绝赔偿。

遇难者家属委托我们律师团队起诉灭蚊灯生产者。

接受委托之后,立即指派专业律师到现场收集证据。综合研究分析,起火原因认定事实理由充分,我方能够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对方承担产品无质量缺陷的举证难度很大,因此确定提起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之诉。

我们律师团队代理遇难者家属,作为原告在山东省起诉,被告分别是广东省的灭蚊灯生产者,浙江省的网络销售者。诉讼请求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本案,被告产品存在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法情理之中。真正体现法律人性关怀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攻防。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也作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等五档;造成一般性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等四档。也有个别地区会高于这个标准。

诉讼中,被告销售者抗辩称本次火灾事故中,死者唐某在能安全逃离火场的情况下未及时离开火场,对其死亡的结果存在自身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我方主张,唐某因在现场扑救火灾未及时逃生遇难,作为一个普通人在面对住宅起火,亲属及个人、家庭财产面临火灾损害的急迫情况下,尽可能地抢救生命及财产亦属人之常情,不宜在面对紧急情况下对个人保持冷静理智上做过多苛求。

我方提出,唐某正值壮年因火灾身故,对其年迈的父母及未成年女儿客观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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