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曹刚律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查看更多
15504008705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号码:024-31502119
电子邮箱:caolawyer@sina.com
微信公众号:ChinaFireLawyer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热点资讯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热点资讯
吉林长春婚纱影楼7.24重大火灾辩护实录
发布时间:2023-09-21 作者:1695225600 浏览:596

庭审从昨天早上9点一直持续到今天凌晨,当签完庭审笔录走出法庭,秋夜凉意瞬间沁透身体,疲惫顿消。回到酒店,一整天处于兴奋状态的大脑停不下来,躺在床上难以入眠,索性构思了本篇小记。

两年前,吉林长春市长春李氏婚纱摄影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火灾,亡15人伤25人。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系梦想城二楼“婚礼现场”摄影棚上部照明线路漏电击穿其穿线蛇皮金属管,引燃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所致。公诉机关指控8人分别犯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我是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

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明显,控辩双方对抗激烈。在证据质证阶段,我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发表了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依法不应作为定案根据的质证意见。具体理由是:

一是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本起火灾调查没有管辖权。按照公安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由省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的规定。本案火灾造成15人死亡25人受伤,应当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管辖。

二是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依法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没有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违反了公安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该证据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三是消防机构勘验活动涉嫌作假。勘验笔录上签字的现场勘验证人邰**,在7月24日的火灾中受伤,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月30日行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完全不可能作为见证人参加7月28日的现场勘验。

四是存在且无法合理排除起火点在影棚区域南侧空隙内的可能。婚礼现场摄影棚南侧与建筑外墙之间有至少0.5米的空隙,里面有空调使用的带铠的电缆、配电柜,以及铝线、铜线,地热管道和水管道。勘验发现摄影棚南面对应的外墙体内侧中间位置距地面1.2米处上部墙面出现明显的“V”字形烟熏火烧痕迹。在该区域建筑外墙体钢结构横向的细梁上,间隔安装有一排用于固定内侧轻钢龙骨骨架的细木方。在“V”字形烟熏痕迹中间位置对应的细木方烧损程度较重,并向两边逐渐变轻”。因此,存在起火点位于此处的可能性。

五是认定起火原因婚礼现场摄影棚上部照明线路漏电击穿其穿线蛇皮金属管没有事实根据。影棚照明使用的铜导线。消防救援机构虽然在地面堆积物中“提取了有电烧蚀痕迹的金属穿线软管1段”等物证,但没有将该物证送检鉴定也没有随案移送。鉴定机构仅在一根电气线路金属线芯与铠线残骸中检出一个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并且本案没有证据区分该熔痕是由短路、过负荷、接触不良还是漏电中具体哪一个原因形成。

六是存在且无法合理排除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整个建筑内只有空调使用铠装电缆,空调电气线路恰恰经过婚礼现场南侧空隙以及喷涂有聚氨酯的顶棚下方。结合鉴定意见和现场“V”字形烟熏火烧痕迹,存在且无法合理排除其他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

七是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与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相互矛盾。形成于2021年9月2日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火灾是“引燃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所致”,而2021年9月22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是“引燃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及天棚聚氨酯泡沫,蔓延成灾”,两者存在明显差别。

补记:审理法院体现了人性化关怀,不但充分听取各辩护人质证意见,庭审中间还数次休庭,为出庭律师提供两顿便餐,安排短暂休息,使得律师能保持体力履行辩护人职责。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热点资讯               解决方案               专家介绍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曹刚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024-31502119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7006514号-1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定制网站]
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