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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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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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与辩护——公安派出所民警火灾追责被判有罪的判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10-16 作者:1697385600 浏览:486
最近公开的数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几乎每起火灾都有公安派出所民警被问责,甚至建议追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鲜有公开。经反复查询,裁判文书网上有14份裁判文书,14 名民警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文书数量虽少,但也呈现一定规律性,现将分析结果简要分享给大家。

涉及11起火灾事故
2011年10月8日,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10·8较大火灾事故。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鸿运仓库火灾事故。
2012年11月6日,吉林省前郭县乌兰图嘎镇诚信豆制品厂职工宿舍天然气爆燃火灾。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3年7月25日,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那恁安置区A42号出租屋亡人火灾。
2013年12月24日,河北省围场镇常乐福老年公寓亡人火灾。
2015年1月2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727号聚兴公司仓库火灾事故。
2015年3月4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重大火灾事故。
2016年2月15日,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太平洋洗浴中心亡人火灾。
2016年5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小博士商店亡人火灾。
2017年6月18日,河北省黄骅市故县晶科灯具加工厂“6.18”爆燃火灾事故。

身份职务
14名被告人中,担任公安派出所所长的有4人,副所长2人,民警8人。

犯罪事实
归纳起来,法院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予以认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将事故单位(场所)纳入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或者未对事故单位(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如,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公安派出所杨某,没有按照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全区集贸市场和临街商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长兴岛公安局冬春火灾防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其辖区内的小博士商店进行消防检查,导致小博士商店失火,造成3人死亡的后果。上述后果与杨某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河北省黄骅市公安局常郭镇派出所所长马某某,自担任所长以来未对晶科灯具厂开展过消防监督检查,未能发现晶科灯具厂存在的消防隐患;

二是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未督促整改,致使火灾隐患一直未消除。如,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东莱街派出所民警胥某某,对其负责的太古街727号聚兴公司仓库消防检查22次,发现该仓库私接电线未穿管和无消防水源、仓库货物堆放占用疏散通道、灭火器失效、消防车通道缺少等消防隐患,填写了8份《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1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没有按照《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复查,对没有完成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没有按照《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和提出处罚意见,导致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排除,造成火灾发生的严重后果。

三是未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上报消防大队管辖。如,原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赵某、孙某某、冯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将本应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宝源丰公司列为消防管理一般单位予以监管,致使该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现或排除。梨树县公安局郭家店镇派出所副所长韩某某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太平洋洗浴中心,按其规模应当列为安全重点单位,由梨树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监管,但其未依照法定程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接受吃请。原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南曹警务社区民警公某发现了某单位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没有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堵塞、灭火器失效、数量不够等不符合消防安全的问题。公某仅对灭火器失效、数量不够进行了罚款500元的处理,在接受鸿运仓库方的吃请后,对其他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处罚、没有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没有上报有关部门,致使存在火灾隐患且未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鸿运仓库一直非法使用。

辩护观点
上述案件的被告人都聘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其中4名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其他人均认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观点如下:
1、应构成自首或者具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2、起火场所(建筑)不属于应由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单位,被告人没有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3、起火场所(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就交付使用,未经消防验收就交付使用的楼房归消防部门监管和处罚,但多年来消防部门没有监管和处罚。
4、被告人对事故单位4年22次的检查,应当能够证实不但履行了职责而且是认真地履行,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5、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前49天已经调离。
6、上级文件规定消防监督检查是一年一次,被告人已经完成了检查次数,不存在玩忽职守。
7、派出所民警不具备消防专业知识或者未接受过消防培训,无法辨别或者发现火灾隐患。
8、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没有行政处罚权,不应当承担督促整改不力的责任。

判决结果
上述案件中,原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南曹警务社区民警公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赵某、孙某某、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以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一审判决,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乌兰图嘎派出所所长刘某某、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民警符某某和辽宁长兴岛分局长兴岛派出所副所长杨某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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