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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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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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吗?居民自建房火灾追责居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2-03 作者:1701532800 浏览:488

日前,云南省有关方面公布了《昭通大关“7·6”较大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我在查阅报告后,不禁质疑追责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是否具有合法性。

事情是这样的
2023年7月6日0时20分,云南省大关县天星镇朝阳社区朝营居民小组发生一起较大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4.84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是杨X户自建房一楼家具零售店西南角立柱侧敷设的入户电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摆放的家具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调查报告除对房主杨X,大关县人民政府、天星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关县公安局天星派出所、天星镇自然资源所、天星镇消防站等,部门以及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之外,还认定天星镇朝阳社区未按照镇政府文件要求推进实施相关工作,没有成立专门检查组并制定检查计划,日常入户检查、安全提示和隐患检查不到位,对镇消防站检查涉事自建房反馈的一般火灾隐患没有组织和督促房主杨X进行整改,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被要求向天星镇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对于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高XX,社区居委委员刘X2、陈XX等三人,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特别提示,报告中提到的“社区”是口语化表述,应表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认为,调查报告对天星镇朝阳社区及相关人员的追责建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

居民委员会不是单位也不是部门
按照《宪法》,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既不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也不是《消防法》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
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双方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是协助关系。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不负有消防安全职责
特别强调的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为居民委员会规定职责,只是在第三条列举了五项任务,没有消防工作的内容。《消防法》虽然做了扩展规定,但也仅限于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没有规定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通篇没有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包括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不包括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不难看出,调查报告认定天星镇朝阳社区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无权对其作出处理。

我也看到,有个别地方出台了文件,要求居民委员会承担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器材、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火灾调查等等,我认为这些要求不但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影响基层政权建设,而且行政权力扩张也加重了居民委员会的负担和责任,因此,一定要引起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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