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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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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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交流,应急管理部答复人大代表
发布时间:2024-02-03 作者:1706889600 浏览:530
李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交流任职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原公安消防部队和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具有专门的衔级职级序列和专门的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机制。按照中央改革部署,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使用的现役编制核定为行政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一般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为此,应急管理部政治部专门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调动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干部调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条件、原则。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改革转制以来,国家消防救援局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建设发展,先后两次召开人才工作会和人才工作推进会,出台《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消防救援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消防救援局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人才培养保障政策,有效推进队伍人才建设工作;统筹把握队伍专业化人才需求和干部队伍发展诉求,在不影响队伍内部稳定和履行核心职能任务的基础上,本着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升干部队伍流动性、严格落实有关条件等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干部转岗交流工作,一些优秀干部进入应急管理系统和住建系统工作,特别是天津市滨海新区、辽宁省辽阳市、湖南省永州市、山东省兰陵县等部分地区消防救援队伍领导干部转任、提任地方应急系统重要岗位,有效激发了干部队伍活力.此外,国家消防救援局科学把握消防工作社会化属性特点和队伍双重管理的独特优势,积极鼓励各地主动对接组织人事部门,推动将队伍干部纳入当地公务员教育培训、挂职锻炼、人才评选表彰等“大盘子”,目前已在山东、云南、宁夏等地得到施行。
但是,由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实行专门的消防救援衔管理制度,与地方公务员职级序列无法完全对应,加之当前尚未出台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转岗交流到地方任职的具体办法,使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规范性、有序性转岗交流难以施行。
下一步,随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融合加速推进,国家消防救援局将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消防治理工作实际需求和干部转岗交流意愿诉求,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借鉴运用地方公务员管理制度办法,积极审慎搭建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特点的干部交流任职体系,推动形成科学、规范、有序的干部流动系统。
一是加快推动制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干部管理机制与保障政策。出台规范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意见,结合队伍整合改革,对队伍人员编制进行综合评估,探索建立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优化队伍力量配置和结构布局基础上,统筹考虑解决队伍当前编制问题,优先配齐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队站人员编制。
二是参照公务员有关管理规定,进一步支持、鼓励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到地方单位转岗交流任职,调整干部转岗交流的任干时间要求由10年降低至5年,取消干部转岗交流去向等限制性条件,探索将消防救援干部纳入地方组织部门选调、挂职等工作范围;稳步开展干部队伍内跨总队调动工作,指导总队之间加强沟通协调,支持干部到原籍、生活基础所在地、父母所在地消防部门工作,解决基层“急难愁盼”问题,国家消防救援局在干部调动政策范围内给予倾斜帮助。
三是科学把握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经历结构等,积极引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手段,围绕消防救援队伍干部队伍建设长远目标,建立完善干部职业发展规划,优化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加大队伍内部干部交流任职力度,多筹并举,最大限度化解干部队伍现实矛盾。同时,各地消防救援总队也在积极尝试和探索好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与属地政府沟通,在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交流任职方面努力推进。
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的关心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2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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