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日前,热心粉丝推送了一起刑事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内容是因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的的公职人员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我浏览了一遍,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要理由,是该公职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消防检查时,明知其所在建筑未办理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却滥用职权未查处该消防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企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予以销案,致使该建筑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我还注意到该公职人员在上诉时,称其在接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通知后自行赶到指定地点并如实说明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对此上诉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该公职人员对明知案涉企业没有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事实予以翻供,该辩解足以改变认定事实影响定罪量刑,不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故依法不构成自首。
翻供,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自己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其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权翻供的。但翻供是存在法律风险,可能让案情急转直下,也可能让被告人坠入更深的法律陷阱。
一是存在不能认定为自首的风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是存在不能适用缓刑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仍有缓刑的可能。而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会增加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翻供是否成立,法院要审查翻供的原因、内容以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如果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职务犯罪案件,翻供是尤其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被告人在决定翻供时应充分考虑后果,征求辩护人的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不利后果。
看完判决书仍存疑惑的是,该公职人员翻供时有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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