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5〕3号】,要求发动各方力量,深入查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提出各地区要组织小型餐饮场所开展自查自改,对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主动查改安全隐患,加强自律管理。
《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是作为附件发布的。内容包括疏散逃生、装饰装修、厨房安全、消防设施、培训演练等五个方面,共1246字。对比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今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重点技术要求》,该《要点》增加了146字。
征集意见期间,我曾公开发表文章,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发布的《要点》,虽然将一些“应当”修改为“宜”,并删除了设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但仍提出一些强制性要求,如:使用明火的加工区应与其他部位分隔,厨房禁止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气体、液体燃料,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应设置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机械排气装置及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应采用平开门,装修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等。
引起注意的是,《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的制发主体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而不是征集意见的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我认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发《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超越法定职权,不具有合法性。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明确提出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性质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处理好民生与安全的关系是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方面,我在《消防会是压垮餐饮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吗?》一文已作阐释,此处不再重复。
书到结尾,小餐饮如何面对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
我的建议是,一旦遭遇的到具体问题,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一)项,如果有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情形,则“规范性文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