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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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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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火灾调查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边缘化
发布时间:2025-12-24 作者:1766505600 浏览:30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12月15日,为了规范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鲁政办字〔2025〕17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之一,也是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近年来,我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尤其是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过火面积和社会影响大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很多事故发生单位未受到全面追责问责,特别是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未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积聚了大量风险隐患。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办法》,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实施严肃行政处罚和严厉刑事追责,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强化结果倒逼,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付出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高于因不讲安全、忽视安全而获得的违法收益,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整改火灾事故隐患和消除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制定过程
在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充分研究我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省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委编办、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公安厅等20余家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陆续征求了16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安委会、市人民政府3个层面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办法(会签稿)》。送省消防救援总队等19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完成会签程序,形成《办法(审查稿)》。又履行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与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程序,形成《办法(送审稿)》。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范畴。《办法》规定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明确了分级调查处理原则。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权限,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特别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办法》规定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四)强化了涉及过火面积的调查职责。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第一时间难以判断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以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为界限,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先行开展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组织事故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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