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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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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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确定火灾责任的首要条件
发布时间:2018-11-03 作者:1541174400 浏览:7828
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火灾类民事案件,屈指可数。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以下简称永红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以下简称佳工行)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是唯一的一起。

曹刚律师认为,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火灾损失和赔偿数额认定等方面的裁判观点,对办案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代理杭州622蓝色钱江火灾遇难者家属林生斌起诉绿城物业等被告时,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专业律师作专业,在此,曹刚律师与大家分享:

【简要案情】 1994年11月1日,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以下简称华联商厦)与佳工行签订租赁房屋《合同书》,约定佳工行租用华联商厦一楼100平方米作为其中山路储蓄所营业场所。1997年3月6日起,永红公司与华联商厦签订两份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及保险单,投保标的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998年1月31日,华联商厦发生特大火灾。1998年2月1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消防处对华联商厦火灾出具了《认定书》,认定本案火灾的起火原因是由于华联商厦一楼佳工行中山路储蓄所第三号柜员处木质地板上放置的电热器长时间通电,发生局部过热,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火势向上蔓延引燃可燃天棚,酿成大火。

永红公司向华联商厦和商户支付理赔款后,向佳工行主张代位求偿权利,多次协商未果。2004年1月8日,永红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佳工行赔偿永红公司损失、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灾发生的起火点在佳工行中山路储蓄所,佳工行对火灾发生具有过错,与华联商厦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其对华联商厦已构成民事侵权,对华联商厦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联商厦在火灾中存在值班人员严重失职、消防装置失灵和报警不及时等问题,是造成火灾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应对这起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其财产损失的70%。佳工行违规使用电器,未尽到承租人应尽的防火注意义务,对这起火灾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对华联商厦的财产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佳工行承担30%赔偿责任。

永红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正确认识和确定本案火灾发生的起因以及其他原因,是确定本案有关当事人相关责任的首要条件。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就是由于佳工行设在华联商厦的中山路储蓄所不当使用电热器引燃地板以致火势蔓延成灾。这个着火点不论是中山路储蓄所的自有产权的房屋内还是在其从华联商厦租赁而来的房屋内,首先的责任在于佳工行中山路储蓄所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失责。然而,华联商厦的值班人员严重失责、消防设施不作用、违反消防法规存放易燃物品、安全隐患存在已久等许多因素尽管只是本案火灾得以发生的条件,而并非是直接引起本案火灾的起因,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才使本案火灾由最初小火得以蔓延扩大成为难以扑灭的大火,是造成本案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

因此,本案火灾的责任,首先在于佳工行中山路储蓄所不当使用电热器的过错,然而,华联商厦存在众多管理方面的问题使得本案火灾发生后得以蔓延扩大,是本案火灾造成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确定本案火灾及其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方面,与当事人对本案火灾起因及其造成重大损失原因的过错综合考虑,华联商厦对本案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审判决所确定的华联商厦和佳工行的责任比例是正确的,即由华联商厦自行承担其财产损失的70%;佳工行因违规使用电器未尽到承租人应尽的防火注意义务从而对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次要责任,对华联商厦的财产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已经考虑到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对火灾损失发生及扩大的原因作出了正确的责任划分,本院予以维持。

200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7)民二终字第6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解读】 裁判观点提示我们,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应按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扑救,防止火灾损失扩大等职责。在日常管理中,如果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问题,或者在火灾发生时,如果存在消防设施不能有效运行,报警处置不当、扑救不及时等问题,因而造成火灾重大损失的,即使没有直接引发火灾,也应负主要责任。 ​

作者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辽宁省第八届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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