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杭州绿城蓝色钱江622保姆纵火案、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浙江玉环925重大亡人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带领专业律师和消防专家组成的团队,专门从事国内疑难火灾案件和消防法律事务处理.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0**...
消防员在同火灾搏斗时,因为液化气钢瓶爆炸而受到严重伤害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当消防员伤愈出院后,他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就他在扑救火灾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现代社会,法律往往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地回答。它认为,消防员在扑灭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发生的火灾时,如果因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的过失行为导致消防员遭受人身伤亡损害,消防员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有过失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或者是因为消防员在进入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的不动产之内或之上时被看作“被允许进入者”,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不对消防员承担确保其不动产不具有隐蔽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是因为消防员明知救火存在危险而仍然愿意冒险从事扑灭大火的工作,或者是因为公共政策认为,他们不应就其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对不动产所有权人请求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这就是已经使用了100多年的“消防员规则”(Firemans Rule)。
消防员规则也称“专业救助理论”(professional rescuer doctrine), 是指当做为专业救火人员的消防员在扑灭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发生的大火时,如果因为火灾或因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的物件受到人身伤害,他们不得要求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便消防员遭受的人身伤害是由于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
消防员规则的历史源于19世纪末期,是由美国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在1892年的判例中确立的。案例中,被告的大楼发生火灾,原告作为消防员参加救火工作。当消防员乘上被告大楼电梯时,由于该电梯被损并跌落到地面而使消防员遭受了人身损害。消防员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自己因此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无权请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便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被告也许存在过失。
消防员规则自确立之日起即得到了众多司法判例的遵循,成为保护不动产权人物权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并非所有的司法判例和学说均认可此种规则的适当性。有学说对此种规则提出批判,认为此种规则偏离了过失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说认为,消防员规则不仅是苛刻的,而且还是有失公平的。
在现代社会,消防员规则仍然得到众多国家法律的认可,虽然该种规则的理论根据已经从传统的区分原则逐渐转向责任的自愿承担原则和公共政策理论。现代法律在坚持消防员规则的原则地位的同时,也对该种规则规定了各种形式的例外情况,在符合例外情况要求的,遭受人身伤害的消防员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有过错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摘选自中山大学出版社《不动产权人的侵权责任》一书中《不动产权人对消防员承担的作为义务》作者张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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