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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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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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裁判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12-04 作者:1638547200 浏览:1381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新设立了危险作业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三种特定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查询裁判文书网,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至今,全国总共有5例危险作业罪刑事判决。

这5起案件,发生在浙江省的有3起,吉林省和广东省各1起,分别是:

案例1:被告人饶某某经营一家能源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在其指派人员运输以轻质循环油和航空煤油勾兑的调和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油品不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规定指标,属于危险化学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饶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2:被告人吴某某所在公司经许可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储存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而后,其自建仓库用于经营(储存)甲醇,二氯甲烷,甲酯,甲酯和甲醇的混合物,甲酯、甲醇、二氯甲烷的混合物,天那水等物品,且该处未设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的安全条件。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3:被告人翁某某所经营公司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其公司员工生产310余吨环戊酮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879万余元。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在某处场地废弃汽车及集装箱内非法存储155个燃气气瓶,并有非法分装液化石油气作业行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5: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小型加油机、油罐等加油设备,从外地购进汽油、柴油,用改装后的两辆货车装载汽油、柴油运输至某地市场内销售,剩余汽油、柴油罐放置某处沙坑内。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简要分析,我认为上述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犯罪情形相似。5起案件的犯罪行为均为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一般而言,此类行为的现实危险性相对较易判断。

2、危险物品性质通过检验鉴定确定。在5起案件中,公诉机关都提供检验、检测和分析报告,以确定涉案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3、多数被告人未聘请律师辩护。案例2、案例4和案例5的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2起聘请律师的案件中,因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作罪轻辩护。

4、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5起案件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4起案件,法院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陈述。案例3的被告人翁某某所在公司除接受了行政处罚并完成了整改外,还补办了环戊酮的经营许可证。

5、多适用缓刑。除案例1被告人饶某某因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之外,其他4起案件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缓刑一年。

6、多适用附加刑。3起案件中,法院同时判决没收危险物品、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其中案例5,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深入思考,我认为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弱化了刑法的谦抑性,将现实危险而不是实际危害后果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意味着刑法对安全生产由“注重事后严惩”调整为“注意事前预防与事后严惩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当前事故多发易发的严峻形势,有安全发展理念尚未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意识仍然薄弱,行政监管强度和力度未形成有效威慑等多方面原因。刑法的提前介入能够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最终将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我认为,虽然司法机关和律师办理危险作业案件尚在起步阶段,案件数量少,但并不意味着今后会无所作为和少有作为。建议律师关注分析刑法保护关口前移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式,将律师服务更多地前移至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之中。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事务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辽宁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办公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网站http://www.caolawyer.com。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75。预约电话13066773119,024-312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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