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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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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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83岁法定代表人事故责任,是法外开恩还是责任漏追?
发布时间:2026-07-21 作者:1784563200 浏览:22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法定代表人责任 | 实际控制人追责 |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事故责任追究

一份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实际控制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却对83岁的法定代表人未作任何处理。这引发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法外开恩,还是责任漏追?

2023年12月21日,某地一家经营性公寓发生较大火灾,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5.5万元。起火原因是公寓北楼一层门厅南侧吧台下方插排及线路电气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发生火灾。

我在研读该起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

报告认定S为公寓实际控制人、经营人,建议司法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父F为两家涉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报告却未提出任何处理建议。83岁高龄,能否成为免除法定代表人事故责任的理由?

上位文件如何界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为”二字,表明两者是并行责任主体,而非择一替代关系。

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制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三者并列,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也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2024年,在事故发生地的省应急管理厅等13部门曾联合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依法将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一并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实施事故处罚”。这意味着,即便在实际控制人已被追责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仍需单独认定。

同类事故是如何处理法定代表人事故责任的
在事故调查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同时被纳入追责范围是较为常见的做法。

河南安阳凯信达“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凯信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康某俭、挂名法定代表人康某革”,父子二人双双被追究刑责。

山东潍坊“10·12”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将“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并列,两人同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法定代表人被监视居住,虽然措施不同,但都受到追究。

北京亿源永泰“12·6”一般事故的判决也值得关注。企业法定代表人辩称自己是“挂名”且已变更,法院明确驳回“并不因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而免除该事故发生时其应负有的法定领导责任。”

这些案例说明,挂名通常不被视为免责理由,年龄也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变更法定代表人更不能回溯性地免除事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身份本身就构成责任基础。


本案事故处理是责任漏追
本案,F作为两家涉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登记、对外公示的公司负责人。即便其年事已高、不实际参与经营,也可以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一是明确认定其挂名性质并指出法定代表人挂名行为造成的管理漏洞;

二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是责令企业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消除管理制度隐患。

然而,报告选择了完全不处理的方式。这在35页的正文中未作解释,在处理建议部分未作说明,在整改措施中也未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如果“实际控制人担责即可免除法定代表人”成为可接受的模式,安全责任主体或许效仿,采取年长人员挂名的方式充当“防火墙”,公共安全将面临潜在风险。

曹刚律师的提示
2026年4月,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举行政策吹风会,明确对较大亡人火灾调查报告实行备案审查,对重大亡人火灾实行挂牌督办和提级调查,核心目的正是提升事故调查报告的规范性和公信力。事故调查不是家务事,法律责任也不是选择题。法律可以有温度,但责任不能漏追,这是应当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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