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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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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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行为可诉时代来临,消防队准备好了吗?
发布时间:2026-08-02 作者:1785600000 浏览:11
公众质疑连云港火灾救人不力,一时间,消防队处于风口浪尖。我注意到,事后当地消防队作了解释,虽强调了现场的复杂疑难,却没能平息争论。

依我看,公众和媒体对消防知识的了解十分有限。在这起事件中,关键不是现场不具备使用云梯和救生气垫的条件,而是为何不使用消防梯救人。

消防梯是消防队的基础训练科目,挂钩梯、二节拉梯(6米拉梯)和三节拉梯(15米金属拉梯),其中,挂钩梯可以单兵操作,即可快速逐层攀登,也可上下连挂建立通道。在没有云梯车的年代,消防梯是消防队配置的基本器材,是扑救火灾、登高救人的主要装备。

即便公众不了解,这个问题也是消防队难以回避的,需要作出合理解释。

连云港火灾毕竟是一起孤立事件,还有必要作广泛深入思考。

我觉得,改制之后的消防队,履职的法律风险加大了,但消防队似乎没有准备好。江某福等诉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救援职责及行政赔偿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确定了应急救援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对施救行为是否及时适当进行司法审查。

火灾扑救及时适当的证明责任在消防队:
对于及时。消防法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对于适当。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最大困窘是没有具体评价标准。迄今为止,火灾扑救行为没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制,导致没有判定施救行为及时适当的法律依据。虽然消防队内部有文件、有条令,但不是法,而且也不公开,媒体、公众、律师、法院都不知道。

我认为,面对法律意识愈加增强的公众,火灾扑救不要局限在做得好,还要说得清。火灾扑救行为的总结评价,如果继续关起门来自己搞,显然无法适应司法审查的严格。

当然,法律不会苛求消防队万无一失,但仍要证明火灾现场的每一项决定、措施,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专业、合理且适当的。

可诉时代来临,该有所作为了。

题外话:听说,新的条令删掉了原先消防部队条令中“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的要求,为啥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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