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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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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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支队长受贿行贿判刑五年
发布时间:2024-08-11 作者:1723305600 浏览:1841
2024年7月16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3423刑初45号。
被告人邓某勇,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因本案,于2023年6月13日被迪庆州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经迪庆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2月8日被迪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勇利用担任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郭某、曹某、顾某超、苏某锋、杨某立、褚某祥、冯某顺所送现金人民币2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车辆采购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长沙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长沙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郭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69万元。
(2)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车辆、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广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广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法人曹某所送资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3)2018年4月至2022年5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车辆、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顾某超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2万元。
(4)2018年至2020年,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苏某锋请托,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车辆、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20年9月某日,在苏某锋的办公室收受苏某锋所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
(5)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消防灭火系统升级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广东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广东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立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6)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消防器材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褚某祥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1万。
(7)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勇利用担任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重庆路消防站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特勤消防站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北海市消防培训基地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承包方冯某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冯某顺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2万元。
2.2016年至2023年期间,邓某勇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评先评优等方面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书记、政委黄某明的帮助,先后15次送给黄某明现金人民币共计132万元。
另查明,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邓某勇于2024年5月23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邓某勇亲属代为退赔受贿罪违法所得244万元,其中12万元已于2024年3月5日,由中共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与违纪违法款项736400元一并上缴国库;剩余232万元,现扣押于中共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邓某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32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监察委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勇亲友代为退赔受贿犯罪全部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决定对被告人邓某勇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勇退缴违法所得244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国库120000元,剩余2320000元,由中共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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