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厂房出租不到一周便发生火灾
去年10月,我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一起火灾赔偿纠纷的二审案件。前年冬季,委托人将厂房出租还不到一周,便发生了火灾,千余平的厂房倒塌,原材料和成品被烧为灰烬。
经初次认定,复核,重新认定和再次复核等程序后,消防救援机构最终认定起火部位为厂房内南数第二排西数第四根第五根承重柱之间,铁皮挡板下方地面附近;起火点位于厂房内南数第二排西数第四根承重柱东侧约1米,铁皮挡板南侧约5厘米地面处;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南数第二排西数第四根承重柱上方附近多股铝制电线短路,产生的熔融物滴落到南数第二排西数第四根承重柱东侧约1米,铁皮挡板南侧约5厘米地面锯末子处起火蔓延成灾。
一审败诉
承租人起诉委托人赔偿设备和原料损失,委托人反诉承租人赔偿厂房损失。
2024年9月,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承租人提出的委托人铺设电线出现故障引发火灾的主张,判决委托人赔偿承租人全部财产损失,承租人不予赔偿委托人厂房损失。
委托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提出上诉。
随后,他更换了原来的代理人,来到律所,要聘请我为其代理二审。
经初步了解,我判断一审有可能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因此便决定接受委托。
找出疑点
经过现场查看,查阅一审卷宗包括法院调取的火灾案卷等工作,基本印证了我的判断。本案事实明显不清,主要涉及火灾事实:
二是收集的物证并非取自起火部位,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现场提取了至少12个物证,是电线的残存线段,距离其认定起火点最远的23米,最近的2.5米。
三是送检的物证不明。送检物证只有一个,可是却没有明确是12个物证中哪一个,取自哪个部位。
上述问题事关案件基本事实,即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出现故障电线是委托人的。
胜诉在二审
二审开庭,我向法庭举证现场视频,指出在承租前起火部位处没有电线经过。同时一一指出阅卷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一审认定起火电线由委托人敷设进而判决其败诉,没有事实根据。
法庭辩论是激烈的,一直持续到当晚21时左右。
二审法院是慎重的,最终于2024年12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裁定书同时指出了需要调查的主要事实。
胜诉了,委托人听到后觉得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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