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日前,某地消防队向社会发出关于征求 《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意见的通知。包括检测和维护保养两种合同。
诧异的是,虽然消防救援机构负有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的职责,但没有管理合同的职责。
按照《民法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合同监督管理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合同示范文应当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另外,按照《民法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可否认为,消防救援机构的做法干涉了当事人合同自由,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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