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曹刚律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查看更多
15504008705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号码:024-31502119
电子邮箱:caolawyer@sina.com
微信公众号:ChinaFireLawyer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热点资讯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热点资讯
两部局:新型演出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申请办理消防批准文件
发布时间:2026-02-06 作者:1770307200 浏览:19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各类“演艺新空间”、LiveHouse(现场音乐厅)等新型演出场所蓬勃发展,沉浸式演出形式受到广泛欢迎,在创新文旅消费场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新型演出场所消防标准,优化演出审批程序,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备案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明确市场定位。新型演出场所是指以演出为主营业务,利用剧院等传统演出场所之外的其他空间打造的演出场所,是演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新型演出场所在盘活资源、扩大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做好场所管理。设立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者审批手续。新型演出场所应当符合《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附件),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申请办理消防批准文件

(三)优化审批程序。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对依法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的演出活动,不作演出场次限制,对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不再重复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吧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二、加强市场培育,推动创新融合发展

(四)优化市场环境。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摸清新型演出场所底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帮助各类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为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促进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运营新型演出场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商业综合体、公园、旅游景区等拓展新型演出场景。支持各地积极整合资源,推动新型演出场所门票联动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各类消费场景,开发文创产品,延长演出消费链条。

(六)推动创新发展。支持新型演出场所加强创新,探索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推广使用自主知识产权高端装备,打造更多优质剧目。支持各地打造新型演出场所集聚区,吸引优质人才,共享创排资源,形成品牌效应,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自觉维护演出市场秩序

(七)筑牢意识形态防线。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演出内容审核把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演出内容自审,坚决抵制内容违法违规的演出活动。

(八)守牢消防安全底线。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新型演出场所的联合检查。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与技能培训,可以结合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消防器材配备,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舞台设备巡查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九)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新型演出场所相关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开展服务评价,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6年1月26日

附件: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网站首页              律师形象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热点资讯               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曹刚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024-31502119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7006514号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定制网站]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