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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单位发生了火灾,往往按照事故调查结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因涉及劳动者基本权利,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火灾”解雇员工案件的审查很严格,能否得到支持,事实证据尤为关键。本文分享一起真实案例。
【事实背景】
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厂房建筑结构、设备和货物等受损,过火面积约27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位于某公司A栋厂房电铸车间内,起火点位于该车间内21号电铸槽西南侧,起火原因是21号电铸槽的加热系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消防救援机构以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为由,对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电铸槽车间班长和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部科长,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
某公司以工作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理由,解除环安卫部课长陈某的劳动合同。
陈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未发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某公司提出反申请,请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陈某赔偿金、工资和年休假工资,对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陈某未就该裁决提起诉讼,某公司则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某公司主张】
陈某作为安全课长和安全员,其工作职责均包含消防演练和日常安全巡检,但未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任何上报和提出改进措施;事发时消防报警系统的自动报警被切换为关闭状态,陈某日常巡检也未及时发现,由此导致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发现,损失急剧扩大。陈某是环安卫部课长,应当对整个部门负责,陈某也认可安全员离职后,其作为课长兼任了安全员的工作职责。因此,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陈某辩称】
其曾经就消防安全投入问题向上级提出建议,但某公司未予采纳。其也在原专职安全员离职后明确提出招募安全员请求,但某公司同样未予招聘。其已经履行了组织消防演练、节前电气安全检查等基本安全责任,火灾事故根本原因是由公司管理决策失误导致,不应将公司安全投入不足风险转嫁于具体执行的员工。
【裁判观点】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消防救援机构已作出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火灾发生原因及处罚对象进行了明确,其中未载明陈某在案涉火灾事故中存在过错。其次,结合陈某举证,可以证明其已履行基本安全职责,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确定某公司以火灾事故造成其公司损失为由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500000元经济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照生效判决,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经济赔偿金498564元、工资6505.97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650.60元,合计512720.57元。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今,全社会更加重视消防安全,对于火灾事故追责问责也越来越严厉。这个案例对于用人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很有益处,涉及合法适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正确划分责任底线和边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望能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