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曹刚律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查看更多
15504008705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号码:024-31502119
电子邮箱:caolawyer@sina.com
微信公众号:ChinaFireLawyer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经典案例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成功推翻火灾结论 沈阳日通塑料制品厂仓库火灾复核案
发布时间:2015-07-10 作者:1436457600 浏览:13427
2014年11月19日,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浑河西街的沈阳日通塑料制品厂和沈阳龙仕翔塑料制品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沈阳龙仕翔塑料制品公司仓库货物不同程度烧损,沈阳日通塑料制品厂生产车间内货料、生产机器和一台轿车不同程度的烧损。2014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沈和公消火认字[2014]第002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于日通塑料制品厂厂房与仓库隔墙以南,厂房中心线以北,至东向西第三根立柱与第五根立柱之间。起火原因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生产机器余热引发火灾的可能。

2015年3月13日曹刚律师代理沈阳日通塑料制品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沈阳市消防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请求:1、撤销沈和公消火认字[2014]第002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2、直接变更或者责令沈阳市和平区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事实和理由:一、起火部位认定错误。(一)从火灾现场情况看,起火部位应当位于为沈阳龙仕翔塑料制品公司仓库2与仓库3通道处。(二)从目击者的证言可以看出起火部位位于沈阳龙仕翔塑料制品公司仓库。二、起火原因认定错误。(一)本起火灾完全可以排除申请人生产机器余热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二)本次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电路故障引发火灾。三、办案单位办案程序违法。四、错误结论的发生根源。

沈阳市消防局受理复核申请后,3月27日-4月18日,请求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认定专家组联合辽宁省消防局火灾事故专家组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重新勘验。2015年6月5日沈阳市消防局作出沈公消火复字[2015]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原火灾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沈和公消火认字[2014]第002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责令和平区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2015年6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沈和公消火重认字[2015]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与日通塑料制品厂一墙之隔的沈阳龙仕翔塑料制品公司三号仓库南侧,东起第三根墙立柱与第六跟隔墙立柱之间。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原火灾事故认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本案中,曹刚律师从起火部位、起火原因、办案单位办案程序违法等方面进行论述原认定结论的错误所在,并从以上各角度详尽分析正确的火灾事故起火部位与起火原因。最终,公安部消防局火灾事故调查组采纳了曹刚律师的意见。原火灾认定结论被撤销并作出与原认定完全不同的认定结论,当时在辽宁省尚无前例。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热点资讯               解决方案               专家介绍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曹刚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024-31502119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7006514号-1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定制网站]
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