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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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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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市金乡县鱼山街道3.25火灾案
发布时间:2024-12-09 作者:1733673600 浏览:60

半夜的一场大火,将周女士(化名)的店铺和财物全部烧毁。可是官司却打输了,法院判决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有好几家商户排着队要她赔偿。

直到二审法院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之后,她才找到我,咨询消防队认定起火部位的结论是否准确?

我查阅了法院两审的判决书,的确如其所言,起火部位的认定结论是导致她败诉的主要原因。

她向我提供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和法院调取的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视频分析报告和询问笔录等资料。资料显示,消防队认定起火时间为02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某经营部房间内;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外来火源、遗留火种、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全部料查阅完毕,发现了诸多问题:

一是火灾现场遭到清理破坏,无法从现场燃烧蔓延痕迹分析判断起火部位。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对……沿街门面进行勘验。沿街门面铁皮及砖混隔墙在灭火过程中拆除,当大队火调人员到达火灾现场时,现场已经被挖掘机及渣土车清理”。总共用时30分钟,现场勘验便结束了,没有提取任何痕迹物证,包括电气线路的遗渣残骸。

二是起火部位处于视频监控死角,图像无法直接证明。现场勘验笔录附录的视频截图不能直接显示起火部位的状况。

三是没有检验鉴定佐证对起火部位的推测。某机构出具的视频分析报告的结论只是“根据所送视频检材分析,最早可见火光映射的时间为视频监控时间为前一日的23时55分许:火势由……南街沿街门面区域向外突破”,报告没有指出起火部位。
四是没有目击证人,无法获知火灾真实过程。我查阅了法院向消防队调取的全部询问笔录,沿街门面的7家商户以及其他被询问人中,没有人看到火是哪里着起来的,也不知道火灾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不难看出,消防队起火部位的认定,存在着事实明显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问题。可想而知,如果起火部位搞错了,查不清楚起火原因是必然的。

我问周女士,消防队有没有跟你讲依据什么认定的起火部位?她说,没有讲。

我查看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消防队在说明起火部位认定依据时,只有一句话“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录像确定起火部位”,显然与本案的视频证据及某机构视频分析报告不一致。

她说,因不接受起火部位、原因的认定结论,她曾多次向消防队质疑,但办案人员支支吾吾,不予解释说明。

我问她是否向上级消防机构申请复核?

她讲述:曾申请过复核,第一次认定书被上级复核机构撤销了。重新认定时,县消防队排除了遗留火种的可能性,但没有改变起火部位。她对重新认定书申请复核时,接待人员说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可等她把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接待人员却说超期了,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后来打官司的过程中,法院说虽然你在诉讼中对该重新认定提出异议,但没有在火调过程中申请复核,应当视为认可并接受消防队的结论,就这样,周女士的抗辩未被采纳。

周女士的讲述令人感慨。若她的陈述属实,则那些办案接待人员,不但业务能力低,品质也存在问题,不是“蠢”就是“坏”!

周女士讲自己会继续告下去,那些人也许会继续搞下去……

当然,周女士的讲述未必完全客观真实,但是火调中出现奇闻怪事,我是不惊讶的。近年来,我对于消防机构火灾调查缺乏有效监督,难以适应服务社会稳定大局,亟待改革的多次呼吁,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乱象迭出难以遏制。

仍觉有必要重申,为不影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体形象和消防事业健康发展,改革火调工作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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